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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转载:**能否强制划拨被执行人住房***?**法答复!

发布时间:2022-07-04浏览:0
**人民**
关于安徽省**人民**《关于强制划拨被执行人住房***问题的请示报告》的批复
(2013)执他字第14号函
安徽省**人民**:
 你院(2012)皖执他字第00050号《关于强制划拨被执行人住房***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你院报告中所述事实情况,被执行人吴某某已经符合***《住房***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
       此复
  **人民法院
2013年7月31日


《住房***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账户。

职工**或者被宣告**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的**收益。

来源:劳动法行天下、兑诚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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