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住房***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账户。
职工**或者被宣告**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的**收益。
来源:劳动法行天下、兑诚法律人
【版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