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
案件事实
02 裁判要点
一审**认为,针对争议焦点一,关于原告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原告自2014年起每年均书面申请与被告签订一年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已经续签多次。截至2018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后双方再未续签劳动合同,但原告仍在被告处工作,被告亦并未提出异议,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之规定,应视为原被告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原告书写的“合同到期不续签”,可以看出是原告对双方前一份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的意思表示,被告终止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原告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上诉人是否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上诉人主张上诉人在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仍在被上诉人处工作,视为双方同意续签一年期的劳动合同,被上诉人在一年未到期的情况下终止劳动合同构成违法终止。首先,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由上诉人书写的“合同到期不续签”的内容可以看出,上诉人在双方合同到期后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其次,《**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原条件”不包括合同期限。因此,即使在2018年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上诉人继续在被上诉人处工作,也不能视为双方之间成立了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因双方之间并未形成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劳动合同,且上诉人至2019年10月12日就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至2019年12月31日双方无法再建立劳动关系,再结合双方此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情况以及上诉人书写“合同到期不续签”的时间,应当认定是上诉人对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续签,上诉人认为其书写的到期不续签表达的是到2019年12月31日到期不续签的意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亦不符合通常的逻辑,本院不予支持。因此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在2019年7月23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是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终止劳动合同的观点不成立。再次,二审中被上诉人提交的《员工离职结算单》记载上诉人离职的原因是个人原因,该结算单中记载的应结算工资数额与银行回单完全吻合,与社会保险补缴时间以及《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等相对应,可以佐证本案是上诉人提出的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因此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03 律师分析意见
(刘晓娜律师、王宇实习律师)
来源:劳动法涉讼诸论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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