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线电话:0371-60223311
微信公众号
您的位置: 首页 > 新闻动态

阳光转载:【案例分析】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继续工作,“视为原条件继续履行”中的“原条件”是否包括劳动合

发布时间:2022-06-13浏览:0

01

案件事实

【(2021)辽02民终2452号】
原告自1993年5月1日进入被告处工作,任操作工一职。原、被告双方多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1月1日起,原告每年向被告递交续签一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申请,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每年续签一次,**一次劳动合同续签至2018年12月31日。2019年7月8日,原告向被告出具“合同到期不续签”的书面说明。2019年7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记载的终止劳动合同原因为“劳动合同期满”。2015年1月6日,原告发生工伤。2015年4月16日,人社工伤认字第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对原告所受伤害认定为工伤。2015年8月3日,D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原告因工伤残程度为伤残十级。2019年9月,原告领取了社会保险**赔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原告于2019年8月21日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于2019年9月24日作出大仲裁裁决书,裁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20.00元,驳回原告其他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该裁决书,向一审**提起诉讼。
本案经一、二审审理。

02

裁判要点

一审**认为,针对争议焦点一,关于原告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原告自2014年起每年均书面申请与被告签订一年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已经续签多次。截至2018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后双方再未续签劳动合同,但原告仍在被告处工作,被告亦并未提出异议,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之规定,应视为原被告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原告书写的“合同到期不续签”,可以看出是原告对双方前一份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的意思表示,被告终止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原告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上诉人是否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上诉人主张上诉人在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仍在被上诉人处工作,视为双方同意续签一年期的劳动合同,被上诉人在一年未到期的情况下终止劳动合同构成违法终止。首先,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由上诉人书写的“合同到期不续签”的内容可以看出,上诉人在双方合同到期后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其次,《**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原条件”不包括合同期限。因此,即使在2018年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上诉人继续在被上诉人处工作,也不能视为双方之间成立了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因双方之间并未形成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劳动合同,且上诉人至2019年10月12日就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至2019年12月31日双方无法再建立劳动关系,再结合双方此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情况以及上诉人书写“合同到期不续签”的时间,应当认定是上诉人对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续签,上诉人认为其书写的到期不续签表达的是到2019年12月31日到期不续签的意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亦不符合通常的逻辑,本院不予支持。因此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在2019年7月23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是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终止劳动合同的观点不成立。再次,二审中被上诉人提交的《员工离职结算单》记载上诉人离职的原因是个人原因,该结算单中记载的应结算工资数额与银行回单完全吻合,与社会保险补缴时间以及《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等相对应,可以佐证本案是上诉人提出的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因此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03

律师分析意见

本案中,原告自2014年起每年均书面申请与被告签订一年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已经续签多次。截至2018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后双方再未续签劳动合同,但原告仍在被告处工作,被告亦并未提出异议。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之规定,应视为原被告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原告书写的“合同到期不续签”,可以看出是原告对双方前一份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的意思表示,被告终止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人民法院认为其中“原条件”不包括合同期限。
在此需要用人单位注意的是:关于“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之规定,**院在2021年第七期的《人民司法》上表态,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一年内行使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而且终止的时候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刘晓娜律师、王宇实习律师)


来源:劳动法涉讼诸论实务

【版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






联系我们
  • 河南金色阳光律师事务所
  •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金水东路雅宝东方国际广场(金水东路85号)
  • 联系人:刘海威
  • 联系方式:0371-60223311
微信公众号

版权所有:河南金色阳光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 豫ICP备19045473号-1 技术支持:锐之旗 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