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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当事人之间约定不受诉讼时效制度约束,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22-03-14浏览:0
**人民**〔2008〕民申字第593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当事人对既往交易的清算形成的对账单可以从宽解释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一种表现形式,但对账单本身不能构成一个履行期限不确定的、新的协议,对账单中约定的当事人之间不受诉讼时效制度约束的内容,即使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也应因其违反《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的强制性规定而认定为无效。


**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对既往交易的清算形成的对账单可以从宽解释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一种表现形式,但对账单本身不能构成一个履行期限不确定的、新的协议,对账单中约定的当事人之间不受诉讼时效制度约束的内容,即使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也应因其违反《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的强制性规定而认定为无效。


本案中,重庆渝庆旧城改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庆公司)作为债务人向债权人重庆市城乡建设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城乡公司)书面承诺放弃时效利益,后又反悔,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违背了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守的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法院不宜对这种不诚信行为予以支持。客观上渝庆公司的行为的确违背了诚信原则,但是如前所述,时效利益的主张乃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渝庆公司抗辩与否是其应有的权利。法律既然有明确规定,法院不宜对法律规定予以道德化的适用。对于这种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债权人不应当求助于法院改变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是应当通过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使不诚信之人无机可乘。从客观上讲,如果说本案的纠纷是渝庆公司违背诚信原则所致,倒不如说城乡公司怠于行使自己合法权利、漠视法律规定及合同的约定所致。据此,驳回再审申请人重庆益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请求。


附:相关规定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


第二条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2020年修正时,上述条文已被删除。是否意味着**法的观点有改变,待考。现附相关观点于后,请参阅。


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编

来源: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全集.民事总类卷2


法律之所以赋予诉讼时效规定强行法的效力,是因为诉讼时效制度的设定本意在于保障一种“秩序”。如果允许当事人预先抛弃时效利益,则因在订立合同之初、义务人处于弱势地位,则可能出现权利人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迫义务人放弃其诉讼时效利益、损害义务人权利问题的发生。而且,允许当事人预先放弃时效,无异于允许权利人无限期地怠于主张权利,不利于维护稳定的市场交易秩序,背离了诉讼时效制度的设定宗旨。基于上述理由,民法理论上多认可时效利益不可预先放弃,各国立法也均作出相应规定,前述**人民法院〔2004〕民二他字第28号答复也持该观点。


在对本条进行理解时,应注意正确把握“预先放弃”的含义。所谓“预先放弃”,是指权利人对尚未取得的诉讼时效利益进行放弃,详言之,在合同订立之时,诉讼时效期间尚未起算、义务人尚未取得诉讼时效利益,义务人就对之后产生的诉讼时效利益进行放弃的,为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在司法实务中,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的表现形式多样:如义务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即在债权人的空白催收通知单上加盖公章,默许债权人填写催收日期,以使请求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在订立合同之初即承诺不进行诉讼时效抗辩等。


作者名称:王利明

来源:民法总则研究


关于当事人能否约定缩短或延长时效期间,理论和立法上存在不同的立场。一是肯定说。该说认为,缩短时效期间理论上应当允许,诉讼时效的客体是请求权,请求权的胜诉权丧失与否完全是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安排,因此,诉讼时效的规定并不涉及公共利益,应当允许当事人缩短诉讼时效期间。同样,按照私法自治原则,也应当准许当事人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二是否定说。此种观点认为,时效规范属于强行法,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延长或缩短时效期间。三是折中说。此种观点认为,德国民法和我国**地区“民法”允许当事人合意对法定的时效期间进行缩短,但不允许延长。也有人认为,即使允许当事人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也可以对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设置一个上限,从而保证诉讼时效不会沦为具文,如不能超越最长保护时效。《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据此,司法解释在维护时效期间的强制性上确立了三项规则:第一,当事人不得约定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如当事人改变诉讼时效期间,在合同中约定更长的时效期间,是无效的。第二,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缩短时效期间,即约定了比法定诉讼时效更短的时效期间。这是对一方当事人时效利益的剥夺,因此不被允许。第三,当事人不得预先抛弃时效利益。之所以不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期间或预先抛弃时效利益,是因为时效制度的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稳定法律秩序。如果允许当事人协议延长或缩短时效期间,则该制度可能名存实亡、形同虚设。且法律关于时效的规范属于强行法,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延长或缩短时效期间。


来源:民商审判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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