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河南金色阳光律师事务所
网站!
热线电话:
0371-60223311
微信公众号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关于我们
资质荣誉
律所招聘
律所党建
组织结构
党建要闻
有关文件
投诉方式
律所业务
律师风采
新闻动态
阳光原创
法律法规
行业动态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预约咨询
您的位置:
首页
>
新闻动态
阳光转载|最高院民一庭:不当得利中“没有法律根据”的举证证明责任由谁承担
发布时间:2022-12-20
浏览:
0
问:
甲向乙账户汇款后向法院起诉称汇错款,请求乙返还不当得利。乙辩称甲虽与其无法律关系,但甲的行为系偿还丙欠乙的货款,不构成不当得利。此时应当由谁就“没有法律根据”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答:
给付行为没有法律根据是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之一
。
有观点认为,
该构成要件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被告承担,理由在于被告举证“有法律根据”系证明积极事实,相对容易;而原告举证“没有法律根据”则是证明消极事实,难度较大。
反对者则认为,
原告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原告必须证明无法律上的原因(给付目的之欠缺)。此虽具消极事实的性质,仍应由原告负举证证明责任。给付不当得利请求权人乃使财产发生变动的主体,控制财产资源的变动由其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困难的危险,实属合理。”由原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另一个理由在于,“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基本举证原则,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不能因举证困难而随意倒置。
我们倾向于认为,
原则上由被告承担“没有法律根据”的举证证明责任更为妥当。
首先,
不当得利中“没有法律根据”不是一般诉讼中特定的待证事实,
而是一系列不特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乃至事件的集合。对于原告而言,让其证明“没有法律根据”是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在上述案例中,如果由甲证明汇款“没有法律根据”,则乙只需辩称甲不能举证证明,法院即可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其次,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此亦为“谁主张,谁举证”的例外情形。故
被告如主张存在一定法律关系构成“法律根据”的,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具体而言,
被告的举证证明过程应当分两步走:
第一步要证明存在“法律根据”的相关事实。
如在上例中,乙辩称甲代替丙还款,并提交乙与丙的借款合同及付款凭证等证据以证明乙对丙享有债权。
第二步则需要证明该相关事实构成“法律根据”,从而阻却不当得利的成立。
乙在证明其对丙享有债权后,还应当按照《民法典》合同编关于债务加入或债务转移的规定,证明甲确有代替丙还款的真实意思,以达到存在“法律根据”的证明标准。
需要指出的是,
以上分析的仅仅是一般的情况,在某些情形下,被告的举证责任并没有那么复杂。
如上例乙若证明其对甲享有债权,甲汇款是清偿自己债务的行为,则其不但证明了存在“法律根据”的相关事实,同时还证明了该相关事实足以构成“法律根据”。
来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律管处
【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
上一篇:
阳光转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规范和加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意见》
下一篇:
阳光转载|最高院: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债权人即使未审查公司机关决议,亦不影响担保合同效力|公司法权威解读
公众号
电话
0371-60223311
返回顶部
联系我们
河南金色阳光律师事务所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金水东路雅宝东方国际广场(金水东路85号)
联系人:刘海威
联系方式:0371-60223311
关于我们
关于我们
资质荣誉
律所招聘
律所党建
组织结构
党建要闻
监督信箱
律所业务
刑事诉讼业务
民商事诉讼业务
行政诉讼业务
非诉法律事务
更多业务...
新闻动态
阳光原创
法律法规
行业动态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预约咨询
微信公众号
版权所有:河南金色阳光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 豫ICP备19045473号-1
技术支持:锐之旗
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