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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转载|借款遭遇“砍头息”,咋维权?

发布时间:2023-03-10浏览:0

民间借贷出借人放贷时

不按借款合同约定金额交付借款

先从借款本金里面扣除的利息

俗称“砍头息”

遭遇“砍头息”如何维权

且看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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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李某急着用钱

向张某借款15万元

出借转账时

张某按月息三分

扣除首月利息4500元

向李某实际转款14.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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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李某连付18个月利息8.1万元

因后续本息未能如期偿还

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

一审后李某对出借本金不予认可

上诉至安阳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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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中院经审理认为

关于本金认定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明确规定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

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

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首先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

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认定借款本金

张某实际出借李某14.55万元

双方均予以认可

本金应认定为14.55万元


其次应按实际出借本金结算利息

多付利息可抵扣本金

按照本金14.55万元

并按双方约定利率计算

每月利息应付4365元

李某每月实际多付135元

18个月多付利息为2430元

应在借款本金中予以扣除

经计算

扣除“砍头息”和多付利息后的

本金为14.307万元


关于借款利息

双方均认可借条中的约定

但双方约定的利息

已经超出法律保护的限度

法院仅支持法律限度内的利息


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一条等相关规定

判决李某偿还借款本金14.307万元

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

依法重新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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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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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法院民五庭法官助理:刘广富


除上述直接扣除利息的情形外

实践中“砍头息”的表现形式

可能更加隐蔽

例如借款交付后

“砍头息”通过用款人的其他账户

转给出借人的其他账户

或第三人账户

或者要求用款人现金返还利息

一定要注意识别和防范

借款人

应当依约按期还本付息

依法拒绝支付“砍头息”

如已支付

应妥善保存相关证据

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豫法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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