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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转载|作为担保人,他为啥不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发布时间:2023-04-11浏览:0

基本案情


刘某因生意周转需要

经曹某出面担保

于2020年6月14日

向高某借款2万元

并出具借条一份

保证2020年7月13日前归还

借款到期后

刘某未按期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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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高某向

河南省舞阳县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判决刘某返还借款2万元

曹某对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合法借款应当偿还

根据庭审查明事实

可以认定刘某向高某

借款2万元的事实存在

依法应予偿还


关于曹某是否

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问题

根据《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一款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

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

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和第二款“债权人与保证人

可以约定保证期间

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

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

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

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

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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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

高某未在法定的保证期内

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故高某要求曹某对该笔借款

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主张

不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

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等规定

判决刘某偿还高某借款2万元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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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阳县法院立案庭

法官助理   李晓燕


保证合同作为保证债权人

实现债权的一种重要担保方式

债权人应密切关注保证期间

并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

否则可能造成保证人

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局面


另外提醒债权人

除超过保证期间外

超过保证债务的三年诉讼时效

也会导致保证人

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法谚有云

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

法律保护积极主张权利的人



来源:舞阳县法院、豫法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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