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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转载|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未足额出资的股东能否追加为被执行人?

发布时间:2023-07-17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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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经法院审理并作出调解书后

被执行人某公司

未在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

申请人黄某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期间经查询

该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后黄某发现张某、刘某等6人

作为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

小妹1.jpg


遂向法院提出申请

请求追加张某等6人

为本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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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叶县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

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

财产不足以清偿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

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

或依公司规定

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

为被执行人

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

依法承担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小妹2.jpg

本案中

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

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公司股东张某等6人均未在

认缴出资期限内履行出资义务

故申请人黄某

申请追加其6人为被执行人

符合法律规定

依法裁定追加

张某等6人为被执行人

在其未足额缴纳出资范围内

依法承担责任


3


小妹3.jpg

郑佩佩  叶县法院

执行局一级法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

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

除了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

可以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外

当存在股东抽逃出资

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

或者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无法证明公司财产

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等情形时

也可以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来源:叶县法院、豫法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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