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录音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未申请鉴定,亦未举示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法院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并无不当。际誉仓储公司申请再审称,中铁物流公司举示的录音证据已超过举证期限,并且录音证据的真伪应由中铁物流公司举证证明,原审法院认定由际誉仓储公司承担不利后果错误。再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现为2021年修订《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中铁物流公司在一审中举示的录音证据,虽然超过举证期限提交,但该证据对本案处理有重大影响,原审法院采纳该证据符合上述规定。际誉仓储公司对该录音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未申请鉴定,亦未举示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原审法院结合行程单等证据认定中铁物流公司已主张提取货物的事实及时间并无不当。
当事人对录音资料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向法庭申请鉴定,且没有证据证明该录音资料的取得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对该录音资料予以采信。天津物产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采信中信保公司提供的录音资料存在错误。再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中信保公司提交的对连云港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的录音资料,天津物产公司虽对其真实性有异议,但未向法庭申请鉴定,且没有证据证明该录音资料的取得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原审判决对该录音证据予以认定并无不当。连云港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的录音可以证明天津物产公司、连云港公司、南通锦旭公司三方之间采取的是以循环采购形式达到借贷目的。天津物产公司主张其无实施借贷的意图,难以成立。
【裁判要旨】一方提供的录音资料内容能够认定该录音资料为双方间谈话的,视为对其主张的基本事实进行了举证,另一方反驳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从陈某惠提供录音资料的内容看,双方互称“亲家”,并多次提及“七标、十标、十五标”工程,与本案合伙项目名称吻合,具体内容系双方商谈如何对合伙项目进行结算,应当认定该录音资料系陈某惠与林某雄间的谈话。陈某惠已经对其主张的基本事实进行了举证,林某雄反驳该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进行反驳,还拒绝对该录音证据进行鉴定,其应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二审判决采纳该证据并无不当。故林某雄主张对该证据不予采信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来源:法律实务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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