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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一百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第一百八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
(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三)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
法释〔2020〕21号
第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
第三十条 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独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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