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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球受伤谁担责?“自甘风险”VS“公平原则”

发布时间:2024-11-05浏览:0

篮球活动深受在校学生的喜爱

但竞技运动也常伴随

一定的受伤风险

如果学生在课余时间

自行组织打篮球而受伤

责任应由谁来承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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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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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马和小刘及其他同学在课余时间

在学校操场一起打篮球

抢球过程中

小刘头顶撞击小马的鼻梁位置

造成小马鼻子流血,严重受伤

小马起诉至新郑法院

要求小刘赔偿损失16058.69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

小刘申请追加新郑市某高级中学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小马亦主张学校应公平分担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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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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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刘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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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马受伤事实发生在校园内,学校应对该起校园伤害更有法定的责任和义务。小马系自主自愿参加篮球运动,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校方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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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作为高二年级学生,具有相应部分民事行为能力,对运动风险都具有一定的认识,双方在课余时间自愿参加打篮球体育运动,可视为其自愿承担因参加该运动产生的必然风险。学校设施完好,在小马受伤后也及时履行了救助义务,作为被告申请追加的第三人,学校配合说明案件事实,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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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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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

打篮球系文体活动中的一种风险性体育竞技活动

潜在伤害事件不可避免

所有理性且客观的体育活动参与者均应对此有所预料

原告小马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可以作出理性的分析和有效的选择

小马自愿参加该活动

表明其自愿接受了因打篮球活动可能产生的损害

属于自甘风险的行为

 在此过程中小马受伤,小刘不存在幅度过大或者故意为之的举动,故其并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无需承担责任


其次,法院认为

小刘和小马是在课余时间

自行参加非学校组织的体育活动

学校在小马受伤后也及时履行了救助义务

由此,小马不能举证证明校方存在过错,故学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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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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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

驳回原告小马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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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性体育竞技活动,参与者无一例外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又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所有参与者均应对此有所预料。参与人在体育运动过程中发生肢体接触进而导致一方受伤的,只要参与人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当适用自甘风险规则,参与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原告小马自主自愿参加篮球运动,对参与此种具有较大竞技性与风险性运动可能产生的危害应有一定认知,在被告小刘不存在主观故意伤害或重大过失情况下,应由原告小马自担风险,自行承担损失。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文体活动参加者,一定要在活动前充分了解此项活动的形式和特点,结合自身身体情况,合理预估活动风险;同时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活动中自觉遵守相关规则、尽到注意义务,并妥善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有效预防或避免危险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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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来源:新郑法院、微信公众号“郑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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