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万块买了个车位 车位旁有承重立柱 导致无法正常上下车 更换车位被开发商拒绝 可以要求退款吗?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小李花65000元购买了一个车位,在使用时发现,车位左侧有一根承重立柱,停车后驾驶室门打开角度过小,致使司机无法正常从驾驶位上下车。小李遂要求开发商更换车位,开发商却表示,该车位售价明显低于其他车位,销售时已明确告知小李案涉车位的实际情况,小李是在综合考虑之后确认购买的。双方签订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合同条款明确约定,协议签订后,小李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解除协议,且小区所有车位已全部售出,没有车位可以更换。
小李多次协商无果,便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返还车位款。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经现场勘察,该车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车库建筑设计规范》相关规定,即小型机动车与墙、护栏及其他构筑物间的最小净距,纵向为0.5米,横向为0.6米,机动车与柱间净距为0.3米的设计规范要求,影响正常使用。虽然小李与开发商签订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该合同属于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合同内未明确标注车库实际大小,合同中约定的“购买者不得要求解除协议”限制了小李的正当权利,开发商也无法证明在签订合同时向小李作出了明确的提示、说明,故该格式条款无效。综上,法院判决解除小李与开发商签订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开发商向小李返还车位转让款65000元,小李将车位返还给开发商。
法官说法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由开发商提前单独拟定,且未与合同相对方协商,开发商在合同格式条款中以“乙方(购买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解除协议”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属于格式条款。开发商没有尽到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故该格式条款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案涉合同中未明确标注车位大小,根据国家标准所确定的内容要求,已经构成合同违约。同时,案涉车位无法正常上下车,显然已经影响了小李使用车位的目的,又因车位左侧为承重柱,无法更改,小李要求更换车位又无车位可换,故案涉车位已无法实现小李日常使用该车位的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小李与开发商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解除。
法官提醒:开发商作为建设方,车位尺寸、通道宽度等均应满足车辆停泊及人员通行的安全需求。若交付的车位实际尺寸或布局不符合规范,影响业主正常使用,需承担违约责任或整改责任。业主应尽合理注意义务,购车位时需结合车型实际情况选择车位,若因自身车辆超限导致使用障碍,需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项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来源:豫法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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