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提升,宠物已成为现代人精神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同时,饲养宠物引发的邻里摩擦、责任归属等问题频发。饲养宠物为人们的生活增添了乐趣,但矛盾冲突发生时,责任谁来担?
案情简介
郭某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独自出门遛狗,在电梯内郭某的大狗与王某的宠物狗发生撕咬,郭某因遛狗未采取栓绳或佩戴嘴套等防护措施,导致王某的宠物狗受伤。事发后,王某向社区人员寻求帮助,经社区人员协调未果,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调解经过
调解员张景红在接到案件后,第一时间与郭某的监护人取得联系以了解具体情况。然而,郭某的监护人态度坚决,明确表示不会对王某进行赔付,并指责王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孩子的肖像权和隐私权。郭某的监护人声称:“她竟然还敢起诉我?她家狗也没牵绳子,就因为她的狗受了伤,她就找社区,还报警并叫电视台来报道。”这些相关介入因素使得原本看似普通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变得复杂,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调解员张景红并未放弃调解,多次与双方沟通,随后,联系到王某,王某表示,由于郭某一家态度恶劣,社区人员调解未果,她才无奈报警寻求警察帮助。但郭某在离开公安局后就反悔不认账,王某因此一怒之下联系了电视台对此次事件进行曝光。
为了缓和双方矛盾,调解员与速裁法官携手合作,采用“背靠背”的方式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并促使双方冷静下来。他们充分利用双方作为邻居且都是爱狗人士的共同点,在调解过程中将法理与情理相结合,并向双方展示了类似案例。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态度逐渐和缓。最终,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握手言和,达成和解。
案例评析 本案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从法律角度来看,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的核心在于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认定。在养宠日益普遍的当下,饲养宠物成为了一种个人爱好和生活方式,但宠物主人必须时刻牢记自己的法律责任和社会义务。在享受宠物带来的快乐和陪伴时,宠物主人应合法合规饲养宠物,注重加强对饲养动物的管控力度,避免意外发生。
法条链接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02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04
来源:郑州高新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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