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张某和李某经人介绍确认恋爱关系。交往期间,张某多次向李某微信转账累计6万余元,其中多笔转账附有“生日快乐”“节日快乐”等祝福语,以及“买衣服吧,快收下”等用途说明。双方结束恋爱关系后,张某以“实现结婚目的进行的财物给付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返还全部款项;李某则主张相关钱款系恋爱期间自愿赠与。
鉴于原告向被告转账次数较为频繁,金额从几百元到一万余元不等。对于数额具有特殊含义及有附言“节日快乐”“生日快乐”等内容的转账,该转款具有特殊寓意,应当认定为原告为表达爱意或者联络感情赠与被告的,原告主张被告偿还该部分款项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其他数额较大且未注明具体事由的,应视为附有缔结婚姻关系条件的赠与,对于该部分款项法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予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来源:郑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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