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庄严的道观内
香客们奉献的善款
竟成了不法分子眼中的“肥肉”
跨省流窜盗窃
最终难逃法网
基本案情 2025年2月7日,小帅(曾有两次盗窃犯罪前科)伙同小斌、小忠(二人另案处理)预谋盗窃,三人驾驶车辆沿公路行驶,伺机寻找作案目标。当三人路过一道观时,认为道观功德箱内存有现金,于是便明确分工:由小帅在殿外负责“望风”放哨,小斌、小忠潜入殿内,使用事先准备好的铁丝、卷尺、双面胶等工具,从功德箱中窃取现金1500元,三人得手后迅速逃离现场,并将赃款沿途挥霍。4天后,小帅就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件审理期间,小帅的家属代为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小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综合考虑小帅到案后如实供述、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小帅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判决:被告人小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退缴的违法所得1500元,依法返还被害人。 法官说法 功德箱不是“提款机”,功德箱内的“香火钱”属于宗教活动场所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人小帅伙同他人跨省流窜作案,预谋针对宗教活动场所实施盗窃,其行为侵犯了被害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应当依法惩处。 盗窃罪属于典型的侵财犯罪,其社会危害性一般通过犯罪数额体现,我国《刑法》规定,盗窃“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一般的小偷小摸,由于数额不大、社会危害性小,通常不认为是犯罪,实践中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同时,为了避免“唯数额论”的弊端,司法解释对曾有盗窃犯罪前科等8种情形的“数额较大”标准作了“减半认定”。具体到本案,河南省盗窃犯罪构成要件中“数额较大”的标准为2000元,本案的盗窃数额虽然是1500元,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数额较大的标准可按本省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1000元即构成犯罪。同案犯小斌、小忠因不具有前述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可以减半认定“数额较大”标准的八种情形,未达到盗窃罪的数额要求,均被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供 稿:浉河区法院张倩茹 来源:豫法阳光 【版权声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