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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德箱内“自由提现” 被告人席上“还本付息”

发布时间:2025-08-13浏览:0

庄严的道观内

香客们奉献的善款

竟成了不法分子眼中的“肥肉”

跨省流窜盗窃

最终难逃法网

基本案情

2025年2月7日,小帅(曾有两次盗窃犯罪前科)伙同小斌、小忠(二人另案处理)预谋盗窃,三人驾驶车辆沿公路行驶,伺机寻找作案目标。当三人路过一道观时,认为道观功德箱内存有现金,于是便明确分工:由小帅在殿外负责“望风”放哨,小斌、小忠潜入殿内,使用事先准备好的铁丝、卷尺、双面胶等工具,从功德箱中窃取现金1500元,三人得手后迅速逃离现场,并将赃款沿途挥霍。4天后,小帅就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件审理期间,小帅的家属代为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小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综合考虑小帅到案后如实供述、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小帅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判决:被告人小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退缴的违法所得1500元,依法返还被害人。

法官说法

功德箱不是“提款机”,功德箱内的“香火钱”属于宗教活动场所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人小帅伙同他人跨省流窜作案,预谋针对宗教活动场所实施盗窃,其行为侵犯了被害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应当依法惩处。

盗窃罪属于典型的侵财犯罪,其社会危害性一般通过犯罪数额体现,我国《刑法》规定,盗窃“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一般的小偷小摸,由于数额不大、社会危害性小,通常不认为是犯罪,实践中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同时,为了避免“唯数额论”的弊端,司法解释对曾有盗窃犯罪前科等8种情形的“数额较大”标准作了“减半认定”。具体到本案,河南省盗窃犯罪构成要件中“数额较大”的标准为2000元,本案的盗窃数额虽然是1500元,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数额较大的标准可按本省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1000元即构成犯罪。同案犯小斌、小忠因不具有前述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可以减半认定“数额较大”标准的八种情形,未达到盗窃罪的数额要求,均被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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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供      稿:浉河区法院张倩茹

来源:豫法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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