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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抑郁症掩盖精神分裂症登记结婚,另一方能否申请撤销婚姻?

发布时间:2025-10-13浏览:0

父母催婚

媒人牵线

新人匆忙步入婚姻

怎料仓促草率的结合

却隐藏着巨大隐患


基本案情

田某与张某经由媒人牵线相识,在父母的催促下,二人相识十几天后便登记结婚。结婚之后,田某发现张某有异常行为且长期服用药物,心中起疑后在网上查询药物用途,发现该药品用于治疗精神分裂症。经进一步查证,田某发现二人登记结婚前五年内,张某先后六次在某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田某认为,张某系在婚前隐瞒重大病情,导致自己未作出真实结婚的意思表示,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关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在婚前从未明确告知田某自己真实患病情况,系故意隐瞒。婚前隐瞒精神分裂症而登记结婚,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情形,即“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综上,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原告田某与被告张某的婚姻关系。

法官说法

一方隐瞒身体健康情况而匆忙结婚,婚后又发现问题引发矛盾的现象并不罕见。关于“重大疾病”的判定,《母婴保健法》规定了婚前医学检查的“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三类疾病,现阶段“重大疾病”的判定范围可参考《母婴保健法》中“三类疾病”的范围。关于“三类疾病”的具体分类,在《母婴保健法》附则中也有明确说明。其中,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疯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本案中,张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属于“重大疾病”,非但未明确告知田某,反而故意编造借口隐瞒。若张某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依照田某真实意愿,则不会与张某缔结婚姻。故法院判决撤销案涉婚姻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供      稿:驻马店中院郭金会

来      源:豫法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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