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语
法信码|A2.L875 本金和利息的先后顺序
法信 · 裁判规则
1.未约定债务清偿顺序,应当按照先偿还利息后偿还本金的顺序进行抵充——秦某诉赵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双方在借款协议中未明确约定债务清偿顺序,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应依法按照“先息后本”的原则进行清偿,即按照先偿还利息后偿还本金的顺序进行抵充。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 2025年8月28日第3版 2.民间借贷纠纷中若当事人没有约定,则债务清偿应以先息后本的顺序履行——杨某诉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2)利息;(3)主债务(即本金)。 案例来源:广西高院微信公众号 2025年6月3日 3.未约定清偿顺序的,应按照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主债务的顺序清偿——何某诉周某、高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合法民间借贷关系的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对清偿的债务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2)利息;(3)主债务。 案例来源:山东高院公众号 2023年5月6日 4.债务人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双方在借条中也未约定清偿顺序的,应当按照先扣利息后扣本金的方法计算——韩某某诉周某某、文山州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川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当事人无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债务人除主债务以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先扣利息后扣本金的方法计算。 案号:(2021)云民再28号 案例来源:法信精选 5.分次还款时,对于利息的确认会影响剩余本金的计算,债务人还款未说明是偿还借款本金还是利息时,应当先利息后本金——李某某诉张某某与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分次还款时,对于利息的确认会影响剩余本金的计算,债务人还款未说明是偿还借款本金还是利息时,法院应对每笔款项进行逐一核对,根据法律规定,依据每笔款项的还款时间、金额,根据先利息后本金的原则逐笔计算抵充债务,逐笔计算折抵后,计算出剩余应还款本金。 案号:(2021)黑民申字第1781号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70辑(2022.4)
法信 ·司法观点
费用、利息和主债务的清偿抵充顺序
一、适用要件 本条旨在解决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如何确定主债务、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之间清偿顺序的问题。其适用条件有三:第一,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第二,应当抵充的利息、费用已经具体发生。第三,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包括主债务、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在内的全部债务。 二、抵充顺序 按照本条规定,对于主债务、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的抵充包括两种情形:约定抵充和法定抵充。确定抵充顺序的基本原则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按法定,即约定抵充优先于法定抵充。 1.约定抵充 当事人对主债务、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之间的履行顺序达成一致,根据自愿原则,应当允许。 2.法定抵充 只有在当事人无约定时,才得适用法定抵充。顺序如下: (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保管费用、诉讼费用、拍卖费用等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属于额外的支出,故债务人应当优先清偿这些费用。上述费用应当理解为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必要费用。费用发生的原因,既可以是自力实现债权,也可以是借助国家公权力实现债权。关于实现债权的费用,实践中较为常见者如包装费、汇费、登记费、公证费、通知费、税捐、拍卖费、保管费、取得执行名义的费用、执行费用等。 (2)利息。利息是债权人预期应有的收益,是资金占用的成本,应当先于主债务或者本金获抵充。对于银行而言,收取利息是其发放贷款的主要目的,如果利息不能得到保护,则与贷款债权的目的不一致。利息包括约定利息和法定利息。约定的利息不得超过法定限额。超过法定限额并发生抵充的,超出部分应自动转为对下一顺位(主债务)的抵充。 (3)主债务。主债务是指债的关系中固有的、必备的,并且用以决定债的关系类型的基本义务。如出租人支付租金、买受人支付价款、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当得利、侵权行为人赔偿损失等。本条将主债务规定在费用、利息之后作为最后一个顺位参与清偿抵充,体现了侧重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立法取向。只要主债务存在,就会不断地产生利息或实现债权的费用,督促债务人尽快完整地履行债务,促进交易完成。 (内容来源:《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合同卷(二)》,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引用页码:0868-0870)
法信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一条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六条 行使抵销权的一方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但是享有的债权不足以抵销全部债务,当事人因抵销的顺序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的规定处理。 来源:法信
行使抵销权的一方享有的债权不足以抵销其负担的包括主债务、利息、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在内的全部债务,当事人因抵销的顺序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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