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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信码 | 民间借贷中,未约定债务清偿顺序,应当先还本金还是利息?

发布时间:2026-06-05浏览:0

导语

在民间借贷实践中,当还款金额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若双方未就清偿顺序作出明确约定,款项应优先冲抵本金还是利息?本期法信汇总相关裁判规则、司法观点,解析民间借贷中的清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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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和利息的先后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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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信 · 裁判规则


1.未约定债务清偿顺序,应当按照先偿还利息后偿还本金的顺序进行抵充——秦某诉赵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双方在借款协议中未明确约定债务清偿顺序,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应依法按照“先息后本”的原则进行清偿,即按照先偿还利息后偿还本金的顺序进行抵充。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 2025年8月28日第3版


2.民间借贷纠纷中若当事人没有约定,则债务清偿应以先息后本的顺序履行——杨某诉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2)利息;(3)主债务(即本金)。

案例来源:广西高院微信公众号 2025年6月3日


3.未约定清偿顺序的,应按照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主债务的顺序清偿——何某诉周某、高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合法民间借贷关系的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对清偿的债务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2)利息;(3)主债务。

案例来源:山东高院公众号 2023年5月6日


4.债务人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双方在借条中也未约定清偿顺序的,应当按照先扣利息后扣本金的方法计算——韩某某诉周某某、文山州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川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当事人无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债务人除主债务以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先扣利息后扣本金的方法计算。

案号:(2021)云民再28号

案例来源:法信精选


5.分次还款时,对于利息的确认会影响剩余本金的计算,债务人还款未说明是偿还借款本金还是利息时,应当先利息后本金——李某某诉张某某与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分次还款时,对于利息的确认会影响剩余本金的计算,债务人还款未说明是偿还借款本金还是利息时,法院应对每笔款项进行逐一核对,根据法律规定,依据每笔款项的还款时间、金额,根据先利息后本金的原则逐笔计算抵充债务,逐笔计算折抵后,计算出剩余应还款本金。

案号:(2021)黑民申字第1781号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70辑(2022.4)


法信 ·司法观点


费用、利息和主债务的清偿抵充顺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一条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一、适用要件

本条旨在解决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如何确定主债务、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之间清偿顺序的问题。其适用条件有三:第一,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第二,应当抵充的利息、费用已经具体发生。第三,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包括主债务、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在内的全部债务。

二、抵充顺序

按照本条规定,对于主债务、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的抵充包括两种情形:约定抵充和法定抵充。确定抵充顺序的基本原则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按法定,即约定抵充优先于法定抵充。

1.约定抵充

当事人对主债务、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之间的履行顺序达成一致,根据自愿原则,应当允许。

2.法定抵充

只有在当事人无约定时,才得适用法定抵充。顺序如下:

(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保管费用、诉讼费用、拍卖费用等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属于额外的支出,故债务人应当优先清偿这些费用。上述费用应当理解为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必要费用。费用发生的原因,既可以是自力实现债权,也可以是借助国家公权力实现债权。关于实现债权的费用,实践中较为常见者如包装费、汇费、登记费、公证费、通知费、税捐、拍卖费、保管费、取得执行名义的费用、执行费用等。

(2)利息。利息是债权人预期应有的收益,是资金占用的成本,应当先于主债务或者本金获抵充。对于银行而言,收取利息是其发放贷款的主要目的,如果利息不能得到保护,则与贷款债权的目的不一致。利息包括约定利息和法定利息。约定的利息不得超过法定限额。超过法定限额并发生抵充的,超出部分应自动转为对下一顺位(主债务)的抵充。

(3)主债务。主债务是指债的关系中固有的、必备的,并且用以决定债的关系类型的基本义务。如出租人支付租金、买受人支付价款、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当得利、侵权行为人赔偿损失等。本条将主债务规定在费用、利息之后作为最后一个顺位参与清偿抵充,体现了侧重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立法取向。只要主债务存在,就会不断地产生利息或实现债权的费用,督促债务人尽快完整地履行债务,促进交易完成。

(内容来源:《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合同卷(二)》,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引用页码:0868-0870)


法信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一条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六条 行使抵销权的一方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但是享有的债权不足以抵销全部债务,当事人因抵销的顺序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的规定处理。
 行使抵销权的一方享有的债权不足以抵销其负担的包括主债务、利息、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在内的全部债务,当事人因抵销的顺序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来源: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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