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线电话:0371-60223311
微信公众号
您的位置: 首页 > 新闻动态

阳光原创:关于离婚相关法律时间规定的整理

发布时间:2021-10-11浏览:0

一、协议离婚的法律时间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法条指引: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二、确认婚姻无效的法律时间

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确认婚姻无效的诉讼时间没有限制,但是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指引: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婚姻无效只有上述三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三、撤销婚姻诉讼的法律时间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条指引: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期限为除斥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受胁迫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不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四、禁止提起离婚诉讼的法律时间

禁止提起离婚诉讼的法律时间:(1)女方在怀孕期间;(2)女方分娩后1年内;(3)女方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法条指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五、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法律时间

判决不准离婚的、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应在六个月后再起诉,但被告起诉的,不受该期限限制。

法条指引: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六、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律时间

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另,提出损害赔偿的主体只能是无过错方。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则都无权提损害赔偿请求。

法条指引: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第八十九条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十条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七、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的法律时间

协议离婚后一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请求撤销的时间无限制。

法条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八、离婚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伪造债务,另一方请求再次分割财产的法律时间

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法条指引: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四条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九、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被分割的,请求分割的法律时间

离婚后,一方发现夫妻共同财产未被分割的,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时间无限制。

法条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陈晓航整理



联系我们
  • 河南金色阳光律师事务所
  •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金水东路雅宝东方国际广场(金水东路85号)
  • 联系人:刘海威
  • 联系方式:0371-60223311
微信公众号

版权所有:河南金色阳光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 豫ICP备19045473号-1 技术支持:锐之旗 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