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网上反映演员郑爽涉嫌签订“阴阳合同”、拆分收入获取“天价片酬”、偷逃税等新闻引得舆论哗然,惊叹之余,我们也要反思其中的法律问题以及其行为如果属实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14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郑爽及其关联公司为逃避税款与影视公司签订的阴阳合同,显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2.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刑事责任:《刑法》第201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201条第4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关于逃税罪的立案标准:根据2010年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且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除立法机关的规定之外,行业监管部门以及行业内部对天价片酬等突出问题也已经有了行动。国家广电总局2018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管理的通知》规定:每部电视剧网络剧(含网络电影)全部演员片酬不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其中主要演员片酬不超过总片酬的70%。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惩戒力度,对违反规定的电视剧网络剧(含网络电影)演员,定期向社会公布名单并实施联合惩戒。三大视频网站和六家电视剧公司也联合发布,共同抵制艺人“天价”片酬,并限定“单个演员的单集片酬(含税)不能超过100万元,总片酬(含税)不能超过5000万元。”
4.对天价片酬的思考:郑爽涉嫌阴阳合同、天价片酬一事被网络曝光后,据悉,近期至少75名一线艺人已注销200余家关联公司。由此可知,通过阴阳合同向关联公司投资、增资的方式逃避税款,绝非个例,对我国的税收管理秩序和经济的健康运行已构成威胁,规范影视行业薪酬与投资体系,推动影视行业健康阳光发展,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关头。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立法机关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需要执法机关落实责任、严格执法;更离不开影视行业自律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作者:李林昱
审核:牛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