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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转载|“刷流量”月入过万?做“水军”小心得不偿失!

发布时间:2023-09-04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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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丁某与高某为同小区业主

2022年11月

丁某多次在小区业主微信群内

发布广告招募抖音跟播代理

称月收益可达1万+且免费教学

高某看到广告后与丁某取得联系

了解到“抖音跟播”实际是

为指定的直播间“刷人气”

制造虚假流量

流量1.jpg

高某为了获取高额收益

按照丁某要求支付加盟技术费

并购买了25部手机和相关设备

共计花费3万余元

随后高某每天通过抖音APP

关注丁某指定的直播间

观看直播并参与主播互动

但收益却不理想

后高某以收入未达预期为由

诉至河南省登封市法院

要求丁某退款

解除买卖合同


2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尊重社会公德

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高某与丁某均承认

案涉网络项目实际为

购买手机后为特定直播间

营造虚假流量获益

高某的点赞、评论等行为

并非基于该直播间

产品的质优价廉或者主播的优秀

而自愿产生的点赞和评论

流量.jpg

上述行为

一方面会破坏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

侵害了不特定市场竞争者的利益

另一方面会欺骗、误导网络用户

选择与其预期不相符的网络产品

侵害广大不特定网络用户的利益

上述不特定主体的利益

均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体现

因此,双方之间的交易

系为了牟取不当利益

违反商业道德底线

违背公序良俗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应属无效

高某与丁某为了获得不当利益

制造虚假流量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双方均有过错

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不予支持


3

法条链接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不得违反法律

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从事“刷单”“刷流量”“水军”等

影响网络用户真实选择的行业

扰乱公平有序的网络营商环境

不符合诚信公平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妄图利用营造虚假流量的行为

赚取高额收益

损人不利己

只会得不偿失


来源:豫法阳光、登封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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