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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原创:亲情电影《我的姐姐》带来的法律思考

发布时间:2021-04-20浏览:0

姐姐》上映后热搜频频,和亲情有关的剧情总是能引发人们深深的感触——重男轻女的父母意外离世,准备考研以逃离原生家庭的姐姐是否必须抚养年幼的弟弟?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规定,以及第一千零七十五条第一款“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的规定。父母去世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姐姐属于第二顺位的法定监护人。因此,在没有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他兄姐的情况下,推定具有负担能力的姐姐就是弟弟的监护人,负有法定 “扶养”义务,有保护弟弟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职责。电影里姐姐有在公共场所丢下幼弟的念头,一旦实施,是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会构成遗弃罪,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电影里还突出了一个现实问题——成年并不意味着已经具备扶养他人的能力和条件,里面的姐姐刚大学毕业不久,养活自己尚且不易,如果再监护一个年幼的“大魔王”弟弟,可能需要搭上梦想、爱情、甚至是自己的人生,所以姐姐欲将弟弟送养,而姐姐作为弟弟的监护人,有权送养弟弟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一千零九十四条规定“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由此可见,孤儿(以丧失父母为条件)的监护人,即姐姐,可以作为送养人。而现实中,将弟弟送养,手续真的就像电影里的姐姐那样只用签一份送养协议这么简单吗?《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四条有明文规定:“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第一千零九十六条“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也就是说,姐姐虽然有权送养弟弟,但必须保障弟弟的合法权益,认真考虑好弟弟的未来再送养。

如果姐姐选择承担扶养监护弟弟的责任可请身边的亲戚协助照顾,而并非一定要带着弟弟去上学,如此也能在生活不易的情况下较好的平衡自己的人生。无论如何,姐姐有自我选择的权利,应当得到社会的尊重。

(作者:实习律师程意尧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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